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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来源:    浏览量: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 生部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院)研究生 课程教学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所在学位学科的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 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既体现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又满足拓宽专业知识面的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一般以 16 学时(以培养 方案为准)为 1 学分,可根据课程性质有所调整,但从严掌握。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为依据,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以明确课程建设目标要求和内容为重点, 围绕各学科培养方案中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设置,科学设计课程教学体系。

研究生课程体系主体课程应在培养方案制(修)订时, 由一级学科或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论证后确定。在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各学科主干课程(包括必修 课和选修课)应基本稳定,选修课课程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门数也相对稳定。

支持研究方法和工具类、案例库、学科前沿、创新创业类、实践实训类、职业素养类专业课程及交叉类课程的建设。鼓励培养单位探索任务驱动式、案例式、在线开放式、用人单位互 动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改革,把课程放到生产实践和场景驱动中。支持推行在线课程建设与应用,校(院)将遴选在线课程,并提供一定经费支持。鼓励双语教学,支持全英语授课。鼓励与行业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的专业学位实践类课程建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创新理论和最新进展,本科阶段开设课程,研究生阶段不再重复开设。

第六条 首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须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主讲教师通过由课程开设学院组织的试讲考核。 一般由开课学 院(部)成立 3-5 人的听课小组(听课小组成员须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授课经验,至少 1 人为学院(部)外专家),主讲教师讲述 15-20 分钟左右的课程内容,听课人员认真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课程试讲记录单》,并给出是否通过试讲的明确意见。课程由学院论证通过后,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课程开课审批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增设审批。新开设课程通过增设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列入培养方案及开课计划, 校(院)、学院(部)重点监督指导。

经开课学院论证,不符合学科发展需要的课程,经学院主动申请予以撤销;连续 3 年因开课人数不足不能开设的选修课程,该课程自动撤销。课程名称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的课程合并撤销。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教学大纲需按课程分别编制,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编制,由各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 教学大纲以相应学科的科学体系为基础,符合教学特点及学生的认知规律,依照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目标、主要内容及要求、章节安排或预备知识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等组成部分等方面的内容。教学大纲要求文字清楚、 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教学大纲内容应与时俱进,全面强化课程思政建设,追踪学科前沿进展,每年进行知识更新,并将课程思政部分和知识更新部分进行强调说明。

第四章 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是该门课程的负责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鼓励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副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具有博士学位,业务水平高,2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优秀讲师,可参与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研究生课程教师资格审核由各学院(部)负责,研究生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研究生教学任务。参与课程授课将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提高课程质量,培育优质课程及案例库,依据《山东省 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实施方案》(鲁学位〔2016〕8 号)、《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实施方案》(鲁学位 〔2016〕8 号)要求,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议不少于3人,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每轮授课讲授内容比例不少于 30%。原则上每一位教师只担任一门必修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教材选用和供应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使用。课程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课程教材应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课程负责人需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材认证变更申请表》后,开课学院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教材选用和供应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后,交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主讲教师应把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着重讲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 题的能力。在保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 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主讲教师须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倡导科学家精神,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师生互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强化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启发式、讨论式、情景 式、问题式、案例式以及协作互动式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积极 思考,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加强究生教材建设。依据《山东第 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材建设要紧密结合校(院) 教学改革的实际,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优化选题,遴选编者,保证重点,择优选用。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为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对暂时不具备编 写高水平教材的课程,坚持优先选国家统编教材,保证教学质 量。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应推行考核方式改革。为适应“深化 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的要求,积极开展教学考核方 式改革,研究生课程考核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全面素质, 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客观公正地 反映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目的。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加强实践课程教学。围绕应用型人 才培养目标,充实与理论课程相适应的实践教学内容,注重学 生的主动参与、综合运用和开发创新,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课程评估结果,积极 采纳学生合理意见和建议,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根据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课程教学。

第五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按照学期实施,每学年分为秋 季和春季两个学期。研究生部于每学期期中将下学期计划开课 任务书下发至学院(部),开课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安 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研究生部统一协调,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选修课须10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个别一级学科选修课因所在学位学科研究生人数较少不满足选课人数条件,但是学科培养确需安排的课程,须在培养方案中注明为必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于上半年学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学期的公共课安排表,各教学单位根据公共课表的安排,按照培养方案排定各自的专业课,具体选课时间以研究生部通知为准。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承认。确有特殊原因(如开会、 出差、出国、生病等)需要调整上课时间,须事前由主讲教师经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 批同意,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审核同意后执行,并由任课教师及 时通知学生。未经批准的调(停)课,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一学期内,同一门研究生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上 课形式上课,严格按照研究生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 不得擅自调整。5 人以内的专业课程,各学院可自行安排固定教室,但需提前向研究生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改上课教室属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任课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装整洁、仪态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任课教师授课应按照课程大纲的内容要求讲授。课堂上不讲与课程无关内容,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汉语授课的课程,任课教师须使用普通话。任课教师应合理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确保良好的课堂秩序,对于任何影响课堂教学的情况,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践教学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教学形式,是对理论知识加以验证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实践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注意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教师指导实验、实践教学应严格要求,应对学生的实验、实践成绩作出客观评定,并记入考核成绩。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1.考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采用笔试考核方式时,要指定时间、地点,并有教师监考。采用口试考核方式时,要由2名以上教师组成口试小组,预先备好题签、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时要有记录,口试结束后要写出评 语并评定成绩。

2.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方式,也可要求学生以大作业、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设计等形式进行。

3.课程学习的考试形式可由主讲老师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任何形式的考核,都应有文字档案记录,否则,不得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应注重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管理,如实记录学生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成绩一般用学生平时 上课情况、考勤情况、课堂提问情况、课堂作业完成情况、撰 写论文或综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成绩评定采用满分100分制计量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比 不少于 30%)与期末考试成绩按比例由课程负责人具体掌握,进 行综合评定。英语、政治课等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为及格,选修课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须申请补考。补考一般应在下一个学期开课2周内完成,由开课学院具体组织。补考未通过者申请重修。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如 请假达到课程总学时 1/4 或旷课达到课程总学时1/6,或未完 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的研究生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凡旷考 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不计学分,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课程重修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经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 教师同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

第三十三条 重修只能参加下一轮次该课程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缓考研究生由课程负责人下学期开学两周内 单独出题组织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登记,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合格最低标准记分,注明补考二字。

第三十四条 考试具体时间,公共必修课由研究生部统一 安排。专业课由授课教师自主确定,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施行。考核全部结束后 2 周内,经任课教师核实无误后,在研究生教 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课程成绩。考试考核材料由开课学院留存 3 年备查。

第三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经任课教师上传系统并确认,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到研究生部 办理成绩勘误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 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七章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为校 (院)、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教学情况提供客 观依据,帮助任课教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不断改进教学 内容和教学方法,督促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课堂教学 质量。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研究生课堂教学全过 程(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大纲、课程考核等)质量 评价工作咨询、指导和监督。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堂教 学质量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对校(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审定,对校(院)整体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 分析。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末由选修课程的研究生在系统中对教 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90≤得分≤100:优 秀; 80≤得分<90:良好; 60≤得分<80:合格; <60 分:不 合格。

第四十条 教学评价等级不合格的教师,学院指定专门辅导教师帮助限期整改,经再次试讲合格后方可担任本门课程的教师;连续两次教学评价等级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课程任教资格。

第八章 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下简称工作量) 以课时为单位,按自然年统计核定。课时数以系统记录任课教师课时数,乘以研究生课程系数和人数系数。全英文授课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原课时量 150%计算。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超课时的部分不计入教学工作量;未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一节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十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涵盖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 考核、学生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 突发原因)上课迟到十分钟以内者或提前下课十分钟以内者;

2.授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纠正者;

3.课堂教学过多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闲谈者;

4.教师上课不关手机,发出铃声信号者;

5.不按时送交教学进程表、教学大纲等教学材料者;

6.未经批准,擅自不按课程表、教学进程表所规定的时间、 内容进行讲授者;

7.授课、实验及实践时,对学生违纪听之任之,不做教育者。

(二)考核

1.没有通知考生参加考试而造成缺考的直接责任者;

2.监考人员迟到五分钟,或不申明考场纪律,在考场做聊天、看书报、私自外出等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者;

3.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成绩单者;

4.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者。

(三)教学管理

1.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课程、实验不能正常进行,且未能及时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2.未能按规定时间开教室及实验室门,耽误上课或考试的直接责任者;

3.调课或变更课表,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十五分钟以上者;

2.未经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者;

3.未经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找人代课者;

4.指导实验过程中,不检查、不指导学生实验操作或擅自离开实验指导岗位者;

5.指导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擅自离开指导岗位者;

6.上课过程中接电话、打电话者。

(二)考核

1.不按课程标准要求的内容出题,出题份量过少或过易者;

2. 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

3.未经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找人代替监考者;

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送人情分者;

5. 考试前,给学生暗示、提示考试题目者;

6. 未经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或监考影响学生考试者;

7.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进行庇护或说情者;

8.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十六条 凡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 一)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性言论者;

(二)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未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 在教学过程(实验、实训等)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三) 一学期旷课两次(含 2 次)以上者;

(四)考试之前泄露考试内容者;

(五)收受礼品,阅卷时提分,或出具虚假成绩单者;

(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二次者。

第四十七条 教学事故现象是多形式,多层次的,凡未在本规定所列之内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节 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 一)发生教学事故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地向所 在教学单位和研究生部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教学事故出现后,研究生部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 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 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

(四)单位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查同意后, 由研究生部 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 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人事部备案。

(二)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 定,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人事部备案。

(三)对于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全年校内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三年内不能参加 职称评定,直至解聘,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人事部备案。

(五)对于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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