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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来源:    浏览量:


为规范校(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结合校( 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督导工作是校(院)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校(院)、培养单位两级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

第二条 校(院)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督导组是在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下的以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为主的非行政机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督导组成员兼顾专业学科,由研究生部组织, 报校( 院)聘任。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设督导组秘书1名,负责督导组协调、联络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设立督导组,设组长1名,督导员1名,并将教学督导名单报送研究生部备案。各培养单位分管教学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指导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构成

第四条 校级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研究生教育教学政策和改革动向。

(三)具有10年以上研究生指导履历的和教学经验、具备较高的研究生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且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导师,鼓励聘请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参与教学督导。

(四)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人选由教师自荐、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筛选,经校(院)研究批准后予以聘任。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校(院)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待遇

第六条 教学督导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督导组成员深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对全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各环节进行随机检查;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督导员职责

(一)对全校研究生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1)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对课堂教学秩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效果、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进行检查与评价,督导重点为督导专家评价出现“中”、“差”的课程、“新人”、“新课”和“团队授课”等课程,课程、案例库建设的相关教师。每学期督导专家随机性听课,每次听课须听完不少于1学时课程,并执行督导复查制度。

(2)实验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价

对各类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实验准备、学生操作及教师指导、实验报告的管理存档等进行随机性督导检查,重点关注实验操作的规范性和实验设计的安全性。

(3)课程考核环节的检查和评价

不定期抽查课程的平时作业、考核方式、考场秩序、近3学年的试卷命题质量、成绩评定等,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价。

(4)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在课程督导过程中,对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等进行检查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随机参与督导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全过程。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督导单位的学位论文各环节(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申请材料审核、论文外审、答辩)、专家意见修改落实、近2年的开题、中期、答辩报告、成绩评定等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价。

(三)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检查、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和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等相关项目评审过程督导。

(四)参与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督导。主要督导研究生导师指导精力投入、学位论文质量把关情况、是否存在师德失范情况;

(五)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会议,汇集、分析各种教学及管理信息,并向校(院)提交督导报告。

(六)指导、监督二级培养单位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组成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督导组秘书汇总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反馈至研究生部。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酬金800元/月。由研究生部申请,从校(院)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5月和10月统一结算本学期工作酬金。

第四章 工作开展

第十条 校级督导组专家在开展工作期间,须佩戴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证。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组专家每人每月听课次数不少于10学时,听课后,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研究生督导记录册),所听课程进行点评、总结,对任课教师现场反馈意见和建议;填写评价表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除专项安排的评选听课外,每学期结束时,督导组须将听课评价表进行统计处理,将评价结果提交督导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级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总结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研究决定新学期教学督导安排和督导重点,并将下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和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交督导组办公室。会议可吸纳二级培养单位督导组组长参加。

第十三条 校级督导组专家可随时与校(院)领导、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交流督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收到校级督导组的检查信息反馈办理表后,须及时研究、办理,如实填写办理情况,并在收到该表的一个月内,将该表反馈给督导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各培养单位和全校师生,必须尊重督导组的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督导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建议每人联系一个或两个培养单位,以便更全面的了解和帮助该培养单位开展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级督导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督导中专家的督导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档,研究生部综合考虑督导评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

(1)课程或者授课教师的督导评价中出现“差”,则校(院)联动学院(部)对该课程或教师加强督导,若授课效果仍无明显改进,建议新一学期开课时调整课程或授课教师。

(2)授课教师的督导评价中出现“中”,但其它督导评价结果为“良”以上,则研究生部将结果反馈学院,学院应对该教师和所授课程加强督导。

(3)实验教学和课程考核的督导评价有“中”或“差”的课程,培养单位应加强整改,若新一学期开课时仍无改进,研究生部将综合几次的督导评价,向学院(系)提出相应建议。

(4)教学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由研究生部联系责任单位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成果的使用校级教学督导成果将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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