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是指学生工作系统、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各班级学生干部及其他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各级组织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在学工办、团委、社团指导教师、班级辅导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学生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得脱离学生或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六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讲求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方法,团结配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经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推选任命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3.工作踏实,富有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
4.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学生们服务,为学校服务;
5.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和带头参加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项活动;
6.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7.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主动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8.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后离开工作岗位,并将其结果报上一级组织备案;未主动辞职的,由所在学生组织召开全委会讨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予以撤职,或由院团委和辅导员直接对其进行撤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群体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学习成绩差,有不及格课程的,综合测评排名低于本班学生数50%以上的;
4.能任所担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致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的;
5.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的;
6. 经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如下权利:
1.经批准后代表学院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通过学院向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
4.维护集体、他人以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5.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传达和执行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决定;
2.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身的各方面能力;
7.准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学工办、团委、辅导员负责学生干部队伍的组建和工作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干部工作考核档案,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开展考核,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要作为年度评优评先和推优入团入党、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较差的干部,给予批评指导;考核不合格者,动员其辞职。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组织纪律、团结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
1.政治思想素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能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学习成绩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3.组织纪律
时间观念强,按时作息,主动参加学院的例会和各种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4.团结配合
能够团结同学,正确处理好与同学关系,干部之间和部门之间能做到团结协作。
5.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表达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工作成绩
工作认真负责,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主动为同学服务,为学校服务,师生反映好,成绩突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干部的任用、选拔、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